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青政〔1999〕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在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上建立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至果洛路,南至南山路、凤凰山路,西至湟中路、享堂路,东至民和路;西片北至海晏路,南至解放渠,西至海湖路,东至新宁路。东、西两片规划范围总用地4.4平方公里(其中东片用地2.4平方公里,西片用地2平方公里)。
三、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西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2年)
-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25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2023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年)
-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17年)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