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青海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0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青政〔1999〕87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在西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上建立的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二、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东、西两片,东片北至果洛路,南至南山路、凤凰山路,西至湟中路、享堂路,东至民和路;西片北至海晏路,南至解放渠,西至海湖路,东至新宁路。东、西两片规划范围总用地4.4平方公里(其中东片用地2.4平方公里,西片用地2平方公里)。
三、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西宁市经济技术发展的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四、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改善投资环境,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五、
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促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七月三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2013年)
- 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2003年)
-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2001年)
- 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关于能源行业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