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等数据出境制度的施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数据处理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识别、申报重要数据。未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不需要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第三条
国际贸易、跨境运输、学术合作、跨国生产制造和市场营销等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向境外提供,不包含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第四条
数据处理者在境外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至境内处理后向境外提供,处理过程中没有引入境内个人信息或者重要数据的,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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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胡玉敏等39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2015年)
- 供港澳地区鸡肉产品出口管理试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复函(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