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实行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2017年)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和调整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的复函(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1997年)
-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