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池州地区设立地级池州市的批复(2000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的请示》(皖政秘〔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池州地区和县级贵池市,设立地级池州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贵池区。
二、
池州市设立贵池区,以原县级贵池市的行政区域为贵池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长江南路。
三、
池州市辖原池州地区的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新设立的贵池区。
池州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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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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