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为进一步加快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合理确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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