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2015年)
第一条
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
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
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
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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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 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2013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红其拉甫海关“艰苦奋斗模范海关”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