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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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 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 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2003年)
- 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0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