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9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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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北京市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2007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通知(2001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