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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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年)
- 会见香港澳门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访问团时的讲话习近平(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2011年)
-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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