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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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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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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