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酒泉海关的批复(2004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酒泉海关的请示》(甘政发〔2003〕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酒泉海关(正处级),隶属兰州海关。
二、
核定酒泉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兰州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酒泉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2004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7号(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