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
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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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25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榆林地区设立地级榆林市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