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健全生态清洁小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
-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2006年)
- 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
-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