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和卫生技术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单位。
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的卫生监督机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国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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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 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1925年)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2017年)
- 审计署“十二五”审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