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
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
(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
(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
(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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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4号(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怒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纳入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8年)
- 关于《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三)(2010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
-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