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和《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1号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已建成投产的磷铵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磷铵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下属磷铵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二)符合《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及国家有关的标准、规范要求;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磷肥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四)企业磷铵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磷铵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简介及磷铵产品生产情况说明;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批文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复印件);
(六)清洁生产审核证明(复印件);
(七)磷铵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八)磷铵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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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2020年)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