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202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航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民航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民航计量器具管理、民航专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使用、民航部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民航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根据民航的特殊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依据职责对民航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可以委托民航计量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民航领域有关计量实施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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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质量强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2022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