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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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网融合第二阶段试点地区(城市)名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4年)
-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防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