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聚焦主责、专注主业、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采用计分制,基准分为100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应扣分和加分,以确定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条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由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依据本规定履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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