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应按本准则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转让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申请人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申请人不适用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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