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用深度合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以下简称深度合成服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深度合成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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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1979年)
-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2021年)
-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19年)
- 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