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和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合理开发等有关要求,以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推动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为目的,以“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性强”为原则,选择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资源潜力大、综合利用前景好、矿产开发布局基本合理的地区,依托大型骨干矿业集团,开展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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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关于双边合作框架的联合声明(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