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2006年)
一、 前言
(一)
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
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
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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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制定有关工作的函(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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