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居环境的要求,各地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改造上做了大量工作,改善了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和交通条件,提高了城市的整体素质,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一些城市在建设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方不顾客观实际,盲目攀比,建设超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有的在建设中侵犯群众利益,违规强行拆迁;有的建设资金不足,强行摊派,拖欠工程款等,不利于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暂停城市宽马路、大广场的建设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城市一律暂停批准红线宽度超过80米(含80米)城市道路项目和超过2公顷(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在此之前;已经批准的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尚未竣工的,一律暂停建设;对已经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的,一律暂停开工;已经批准,但尚未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的,一律暂停办理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
二、
清理城市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本地区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对各类在建和拟建的广场、道路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广场、道路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规定,拆迁安置是否得到妥善落实,是否存在拖欠和摊派建设资金的情况。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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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
-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2010年)
-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21年)
-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周口海关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调整变动部门文件发送印章使用及悬挂部门名称牌子等事项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