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而变更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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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2019年)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