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南京白马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南京白马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为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纳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范畴管理并享受相关政策。
二、
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总面积145.86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溧阳市,南至晶桥镇,西至东庐山麓,北至句容市。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0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环镇东路,南至老明公路和S341省道,西至贯庄路,北至宁杭城际铁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界址点坐标由科技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
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绿色智慧农业为主题,以生物农业为主导产业,努力建设国际农业科技合作示范区、长三角农业科技创新策源地、科技振兴乡村样板区,协同推进农产品特色加工、农业智能装备制造、农业科技服务业发展,在建立规模化种植示范基地等先进技术和生产模式示范体系、探索东部发达地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发展系统解决方案等方面探索示范,努力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四、
江苏南京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必须严格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有关补偿安置规定。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性质,禁止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各项建设严格控制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要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状况,切实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五、
江苏省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政策支持,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质量和发展水平。
国务院
2019年11月18日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
-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5年)
- 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沽源县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多伦县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地段划分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政府领事协定》的决定(2003年)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