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包括公司登记,下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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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年)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
-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