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深化全面合作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发展温家宝总理在第九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
- 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四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
-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 铁路局关于修改《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9月12日发表谈话(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