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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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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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
- 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天津市撤销武清县设立武清区的批复(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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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