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机关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捕人的通知(199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高检院于1990年4月16日和1991年1月10日分别下发了《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高检控申发字<1990>第2号)和《关于一些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的情况通报》(高检发控字<1991>1号)。这两个文件均严令禁止检察机关越权办案,参与追款讨债,违法捕人。从这两年的实践看,大多数检察机关能认真贯彻这两个文件的精神,做到令行禁止,使这类违法现象得到有效控制,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声誉。但是,近来又陆续发现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重犯此类错误。比如,有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追款讨债;有的超越检察机关权限,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甚至强行非法扣押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为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与被扣押人的单位或家属进行谈判,订立私了“协议”,不交钱就不放人;有的为企业事业单位追回款项后,硬行索取“提成”;有的违反案件管辖范围规定,直接立案查办诈骗、投机倒把案件,等等。凡此种种违法行为,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又助长了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侵犯了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声誉。对这类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禁止这类问题的再度发生。
高检院再次重申:
一、
进一步加强执法守法的教育,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的纪律。教育全体检察干警树立严格执法的观念,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
二、
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把好受案关。检察机关一律不得介入属于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允许超越案件管辖权限去直接受理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