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得以检察机关的名义为当地追款讨债的通知(199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高检院接连收到一些地方单位和群众的函电,反映有的基层检察院为了给本地追款讨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有的为使追款合法化,把经济纠纷案件作为诈骗立案查处;有的超越案件管辖权限,直接立案查办诈骗、投机倒把等案件;有的为能尽快追回款项,动辄冻结企业流动资金,甚至强行拘押当事人和当事人亲属;有的在传唤当事人时,搞易地“监视居住”,限制人身自由;有的完全不顾检察机关的声誉,与被拘押人的单位或亲属讨价还价,不交钱就不放人;有的为企事业单位追回款项后,硬行索款提成。这些行为,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执法犯法,破坏法制的行为,损害了检察机关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必须坚决杜绝这类问题的再度发生,为此,高检院重申:
一、
检察机关不得直接受理诈骗案、投机倒把案件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如有群众和单位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诉讼请求时,应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
二、
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经济纠纷当事人追款讨债,不得滥用检察职权,随意冻结企业流动资金,逼企业还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领事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2015年)
-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年)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2012年)
-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