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201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服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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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广东前海南沙横琴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4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