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202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建设幸福河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积极开展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取得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优势,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和岸线保护,治水之害、用水之利、彰水之美,以高品质河湖生态环境支撑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30年,幸福河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以各地“母亲河”为重点建成一批幸福河湖;到2035年,江河湖泊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基本建成。
二、 重点任务
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以流域为单元,以河湖水系为脉络,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人与河湖和谐共生,既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又确保河湖安澜、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统筹兼顾,走因江河而繁荣兴盛的幸福之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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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2023年)
-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
- 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2017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