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18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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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1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2016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办法(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