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2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中的“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
删去第三十六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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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
-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1999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