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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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17年)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数字出版内容投送平台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