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从事典当业的,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安人员到典当行执行公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经营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三)有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 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43号决议的通知第1343(2001)号决议(2001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2024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