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国家(2001年)
关于典当业清理整顿的通知
国经贸综合〔200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地方商委:
经国务院同意,2000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人民银行将其监管的典当行移交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目前,全国范围内整体交接工作已基本结束。总体上看,典当业在方便人民群众生活、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典当行违规经营,有的非法从事典当业务,收赃、销赃、窝赃等问题突出,个别地区非法典当行盛行等。
为贯彻国务院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规范典当行行为,堵塞不法分子销赃渠道,加强对典当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750号)、公安部公布的《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6号)和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决定对全国典当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并对符合条件的典当行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的目的和范围
本次清理整顿的目的是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典当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典当经营秩序,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
(一)
人民银行移交给经贸委统一监管的典当行;
(二)
擅自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经营性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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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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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 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2002年)
-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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