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5年)
- 发展着的中国前景更加美好在2007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
-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
- 共担全球责任共迎全球挑战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亚欧首脑会议上的发言(2018年)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