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事项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纠正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将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及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相结合,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4年)
- 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2024年)
- 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行动方案(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YYYY年MM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5年)
-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