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工作,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促进档案利用,充分发挥档案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开放,是指国家档案馆按照法定权限将形成时间达到一定年限、无需限制利用的馆藏档案经过法定程序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
档案开放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平等和便于利用的原则,实现档案有序开放、有效利用与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相统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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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
-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执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