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2016年)
第一条
为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举报职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
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工作。
第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于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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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2014年)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 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2017年)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