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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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的通知(2000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2014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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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