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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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2000年)
- 2010—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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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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