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年)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教育行政部门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教育行政许可。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教育行政许可规定具体实施的程序、条件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增设新的教育行政许可或者认为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定不合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也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立法建议。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2018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2019年)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绍兴市部分行政区划及绍兴县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