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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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