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199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控制地面下沉,保障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效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从事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地下水的管理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的方针,并坚持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的保护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年)
-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 中意两国政府联合公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
-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的报告(2001年)
- 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