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
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a)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b)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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