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
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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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
- 快递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加国家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
-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11月1日)
-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