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
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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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2020年)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201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