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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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
-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后处理工作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
- 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2018年)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通则》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