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5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用好国外优惠贷款促进经济增长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2015年)
- 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