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7.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第147.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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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武警江西省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中队“井冈山爱民模范中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