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其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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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2020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