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社会监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属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及其相关驾驶员(含船长,下同)的名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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