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2011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条修改为:“参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外国企业,都应当依法纳税。”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但是,本决定施行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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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6年)
- 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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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24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