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商品配额管理,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符合效益、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维护配额管理商品的正常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货物进出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货物进出口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外经贸部对部分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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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海洋局关于取消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海岛保护利用规划等推荐单位名单(名录)的通知(2015年)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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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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