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第一条
为了筹集资金,支援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决定发行1990年特种国债。
第二条
特种国债的发行对象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部队、机关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特种国债发行的数额为45亿元。
第四条
特种国债本金的偿还期为5年,从交款之日起满5年后一次偿还。
特种国债的利率为年息百分之十五,从交款之日开始计息。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中央单位、部队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认购任务,由财政部分配。
地方单位的认购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分配。
对分配的认购任务,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
第六条
特种国债从当年6月10日开始发行,11月30日结束。
第七条
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地财政部门组织办理。
特种国债收款单,可以记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特种国债,除向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行的以外,可以向银行抵押贷款。
第九条
购买特种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2021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2002年)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95年)
- 自然资源部关于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