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渔船停泊点的边防治安管理,促进两岸同胞交往,维护沿海、港口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台湾渔船及船员的边防治安管理,遵循确保安全、方便往来的原则。
第三条
台湾渔船需要在祖国大陆(以下简称大陆)沿岸停靠的,应当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停泊点(以下简称停泊点)停泊。因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台湾渔船可以就近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台湾渔船避风点停泊。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立即航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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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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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201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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