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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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2018年)
- 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
- 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2021年)
-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